【本報訊】瑪嘉烈醫院兒科醫生蘇頌良前年駕車時與一輛電單車碰撞,電單車上男乘客死亡,蘇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罪,昨獲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認為,死者之死,肇事電單車當時高速行駛及死者無扣好頭盔均有關,被告的駕駛態度未致遠遜他人預期的程度。法官認為被告在「危險警告線」切線時未有加倍小心留意交通,實謹慎專注不足,故改判被告不小心駕駛罪成,罰款四千五百元。
廿七歲的蘇頌良,原被控於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在東區走廊東行通往西灣河的路上,危險駕駛私家車導致男子李國勤(四十歲)死亡,案件在東區法院審訊,並於昨日裁決。
裁判官指,電單車司機庭上隱瞞事發時他正高速行駛,故不接納其證供。事實上有其他車輛司機供稱,當時電單車車速極高,而被告切線前已「打燈」,其車速正常而轉線亦暢順,只是電單車高速駛至,證明被告的駕駛態度未至於危險駕駛的程度。
惟裁判官坦言,被告當時若謹慎專注留意到電單車車速,意外可能不會發生。
裁判官又慨嘆很多人輕視妥當佩戴安全帶及頭盔等保護措施,往往釀成致命的結果。
被告有一次不小心駕駛前科,亦有多次超速的定額罰款紀錄。辯方律師指被告或因本案須面對紀律聆訊。
案件編號:ESCC 105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