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選舉例 涉剝奪逐級上訴

【本報訊】港府擬修訂與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及村代表選舉有關的法例,讓不滿選舉呈請裁決的人士,可以直接向終審法院作「越級上訴」。不過多名立法會議員質疑,此舉會剝奪當事人提出逐級上訴的權利,呼籲當局切勿匆匆修例。

因應終審法院於去年就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界候選人莫乃光的判決,指《立法會條例》違反《基本法》所載,本港終審權屬於終院的規定,建議當局修訂《立法會條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時表示,預計今年中向立法會提交修訂《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村代表選舉條例》的草案,以便將來選舉呈請問題可從速解決,強調司法機構對建議亦「不持異議」。

不過有議員認為,「不持異議不等於司法機構同意」,她指出,既然終院已裁定上訴庭並非選舉呈請的上訴終站,故此已沒有修例的迫切性,再者案件要上訴至終院有嚴格規定,因此不贊成當局的「越級上訴」機制。

諷建議是「未煮熟嘅飯」

本身為律師的立法會旅遊界代表謝偉俊,也炮轟當局的建議是「未煮熟嘅飯」。他指出,向上訴庭或終院上訴的開支差距很大,尤其法律援助不包括選舉呈請,擔心有意上訴一方會因開支問題而卻步,建議當局不應急於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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