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主任偷紅酒 上訴駁回

【本報訊】廉政公署執行處調查主任鄭思聰涉偷龍轉鳳,在超市將平價紅酒的價錢條碼,貼在貴價紅酒上,於付款時遭揭發。去年初他因盜竊罪成,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去年十一月他上訴要求推翻定罪,昨日被高院原訟庭駁回。

證供顯示,○九年三月三十日,本案上訴人鄭思聰(卅六歲)在太古城超市內被保安員發現,把七十五元平價紅酒的條碼,貼在原價每支六百多元的紅酒樽上,試圖以一百五十元購買兩瓶貴酒。他上訴時指原審裁判官違反舉證責任原則,要他自證清白;又指保安員的證供,與政府化驗師鑑證酒瓶上條碼殘迹的專家證供有矛盾;並指他被捕後保持緘默控方卻提出盤問,是違反其緘默權。不過原訟庭在翻閱原審紀錄後,認為三點俱不成立,駁回其上訴。

案件編號: HCMA 13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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