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保密九流投訴人遭起底

廉政公署執行處一名女助理調查主任,入職不足五個月便涉違規,未經上級同意登入儲存舉報個案及調查紀錄等機密資料的電腦系統,查看她的男性好友及一名曾向廉署舉報的投訴人資料。她否認兩項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票控。

被告林衣晴(三十一歲,圖),已於今年七月離職。她被指於○七年七月三十日,兩度不誠實地登入廉署的電腦系統,意圖令她個人或他人獲益。

工作以外嚴禁使用

根據被告當時上司的證供,被告在事發當日,先後兩次私自登入系統,鍵入曾向廉署舉報人士T的名字,以及她的男性朋友X的身份證號碼搜尋資料,而事前均未獲上級同意或指示;而且被告所屬的一組,亦從未調查過X。至於為何會有X的檔案存在於系統內,他則表示不知情。

當辯方律師盤問資訊管理部高級調查主任鍾玲玲時,則解釋了系統內有關X的六個紀錄,其實都是關於他曾被人舉報,但廉署調查後證實所有指控都不成立,故此從未有採取行動,亦沒有會見過X。

辯方更指早在事發前十天,被告擬登入過系統並成功更改兩個現存紀錄內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及中文名字。

惟曾向被告等新入職人士提供資訊科技培訓的調查員黃永毅指,當時已提醒各人系統載有機密資料,故不能在非工作用途以外登入,就連練習使用亦不可以。

辯方的盤問亦揭露,原來在涉案的機密資料系統中,雖有跟蹤使用者登入後操作流程的功能,但竟沒有使用者是否曾將資料直接打印出來的紀錄。

控方開案詞指被告與X乃好友,兩人在被告加入廉署前後已有多次結伴外遊的紀錄,亦有頻密電話聯絡。被告向廉署報稱使用的聯絡電話號碼,亦是由X登記。

被告於○七年三月加入廉署,被編配到執行處B3隊工作,入職時她已簽署確認了解《官方機密條例》及「有需要知情原則」等守則及內部指令。聆訊未完今續。

案件編號:ESS 27936-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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