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社工與女童玩網絡性愛

註冊社工李國華在雲南開設孤兒院期間涉嫌性侵犯兩名住院女童案,現年十六歲女事主X昨繼續作供時,流露複雜心情。她直指被告供書教學是其「恩人」,但期間卻多番性需索,又曾要求口交及手淫,X指她不肯口交,但兩年內已曾與被告性交至少逾十次,亦已成習慣。即使被告身在香港,仍要透過視像系統與X大玩「網絡性愛」,他更在電腦前手淫至射精。

控方昨續播放X的錄影會面,現已初中畢業的X表示稱,一直稱呼被告做「乾爹」,她直言真的不知如何形容與「乾爹」的關係,只知對方供自己讀書,視他是大恩人,她與其他孤兒遇到困難,被告都會幫忙。然而,被告在她就讀五、六年級時,卻多次向X要求性交。

兩年來性交逾10次

X憶述指,並非被告每次來孤兒院時,便需要和對方「睡覺」,只是「偶爾」要性交,兩年來性交次數逾十次。被問及有否超過廿次時,X謂:「不知道,反正很多次!」指她指被告若性交時無戴避孕套,便會作體外射精。此外,被告曾要求X替他口交和手淫,但X只肯手淫。X續指,最深刻一次是發生在六年級下學期某晚,當時她約十三歲,在院內的被告房間玩電腦,之後被告入房鎖門,要她陪「睡覺」,然後兩人便發生了「性關係」。而問及她甚麼是「性關係」時她顯得害羞,多番謂:「男人和女人之間……會發生的……我都不知怎樣說!」被問到是否自願時,她坦言:「我不知道,反正我都習慣了!」X指每次性交後被告都會給錢她,她又稱只要自己想要錢時,被告隨時都會給她,但她在六年級時因頑皮,被告便不再給錢。

除了性交外,X透露亦與被告大玩網絡性愛。被告為了方便與孤兒院職員開會,在院內置有一台電腦。X有時會透過電腦視像與被告聊天,期間被告曾兩、三次要她脫光衣服,表示要看她的身體,而同一時間身在香港住所書房的他則會手淫至射精。四十九歲被告被控在○五年九月至○七年七月間在雲南,性侵犯內地女童X及Y。

案件編號:HCCC 18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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