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職責及應遵守事項

1. 應立即停止使用信用卡和銀行及其他財務機構帳戶,但在獲得受託人許可後,破產人可開設一個儲蓄戶口以收取其收入

2. 不應再取得進一步的信貸

3. 不應直接向個別債權人還款

4. 除非有充分理由,否則破產人不應乘搭的士

5. 雖然可以到海外旅行,但所有開支都不能由破產人的資產和收入支付

6. 受託人通常不會容許破產人為已經購買了的人壽保險繼續供款

7. 破產人的債項須由其資產和收入攤還,故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其所有資產交予受託人,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把破產人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

資料來源:破產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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