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銷電話擾民 電訊商孭責

【本報訊】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昨日就一宗流動電話服務供應商在客人作出「拒絕直銷電話」要求後,仍任由促銷公司以隨機方式進行電話直銷的案件發表調查報告。署方批評電訊公司未有積極採取措施確保促銷公司遵從指引,須為其行為負責。公署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該電訊公司在與直銷公司簽訂的協議中,清楚規定進行促銷前必須剔除所有「拒收直銷電話」的號碼,及述明違反有關規定的罰則等。

無按客戶要求剔除號碼

報告未有公開涉事電訊公司名稱,只交代個案詳情,指投訴人於○一年曾向涉事電訊公司表示不願意再接收任何促銷電話,其後仍接獲一間促銷公司來電,代表該電訊公司進行電話促銷。公署調查後發現,電訊公司曾向促銷公司發出工作程序及指引,規定促銷公司每次以隨機抽樣方式進行推廣前,必須先將號碼清單交予電訊公司,剔除「拒收直銷電話」的電話號碼。惟事發當日促銷公司並無按規定而行,導致投訴人仍收到促銷電話。

公署發言人指出,根據《私隱條例》第65(2)條,任何代理或獲授權人士所作出的任何作為或行為,均須視為該授權人士所作,故促銷公司代表電訊公司促銷時使用了投訴人的個人資料,即牴觸投訴人當初提出「拒收直銷電話」的要求,電訊公司須為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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