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出獄22小時釋囚淫辱女童

剛於戒毒所服刑七個半月的青年,在獲釋僅廿二個小時後便再犯案,在街上帶一名十四歲離家出走女童回家,並於短時間內與她進行了一次性交和兩次肛交。涉案被告早前承認一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兩項與廿一歲以下女童非法肛交罪,昨於高院被重囚卅二個月。辯方求情時竟聲稱,被告因在戒毒所內禁慾,剛重獲自由後始作三次連續性行為;法官回應指:「即係佢餓咗好耐喇,戒毒所對佢無作用!」

廿一歲無業被告葉恒鉅,被指在今年三月廿四日早上五時許,於其長沙灣泓景臺住所附近一個公園與女事主搭訕,得悉她離家出走,並聲稱誤信她已十七歲下,始帶她返家作性行為,最後他更在事主口內射精及要她吞下精液。

辯方昨求情時卻顯得「歪理」處處,更多次被法官反駁。辯方指稱被告並非借收留事主為名帶她返家性侵犯,故有別於其他侵犯離家出走女童的犯人。法官反駁說:「咁咪仲衰,帶返屋企唔係接濟事主……佢(被告)仲連續做咁多次,係想盡快滿足自己。」

年輕女子性開放 法官不同意

辯方解釋,被告因在戒毒所「啱啱放出嚟」才會如此;法官回應:「即係餓咗好耐,戒毒所對佢無作用。」辯方遂改變話題稱,被告於案發時無使用避孕套,因怕會令事主懷孕,才會在她口內射精,而被告純粹為滿足性慾,始要事主吞下精液。

辯方聲言被告除了干犯毒品案外,又「成日畀女人累」,他於○五年和女友人打遊戲機時,與一名男子爭吵並推了對方一下,被判入勞教中心;他○九年又因打女友,被判社會服務令。法官聽完毫不同情:「佢自己攞嚟。」辯方又歸咎是時下年輕女子對性持開放態度所致,法官不敢苟同:「係有部分人罔顧其他人尊嚴,條街有着數嘢就撲埋去,法律就係要罰佢哋!」

法官判刑指,雖然被告誤信事主已有十七歲,但她實際年紀相當輕,被告與她初相識及知道她離家出走,利用她弱點而犯案。被告更「極盡淫辱之能事」,於短時間與她三度性行為,又不用避孕套,且他是剛出獄便再犯案,故上述都是加刑理由,法庭亦不會對他寬大處理。

案件編號:HCCC 27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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