箝控突發訊息 警削公眾知情權

【本報訊】有新聞團體於上月炮轟警方箝控新聞,指去年七月至十二月期間,每日平均只公布二點七宗突發事件訊息,不過,根據保安局數字顯示,警方於○八年全年只發放四百一十七宗突發事件訊息,即平均每日只有一點一四宗,數量可謂少得驚人。有立法會議員批評警方的做法是削弱港人的知情權,無法得知本港的治安情況。

署理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昨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劉江華提問時指,警方自○四年採用第三代指揮及控制通訊系統,制訂發布突發事件訊息予傳媒的新機制,當九九九控制中心接到市民緊急求助,便會派員到現場,如果確定事件涉及公眾利益或重大事故,便會透過警察公共關係科以「編輯注意」形式,經新聞處通知傳媒。

警方於過去四年向傳媒發布的突發事件訊息數目,○六年為一千五百一十六宗,即平均每日四點一五宗;○七年即大跌一半至七百八十九宗,即平均每日二點一六宗;至○八年更跌至只有四百一十七宗,即平均每日只有一點一四宗,較新聞團體評估的數字還要少;至去年才回升至一千二百卅九宗,即平均每日三點四宗。

 至本月首七日,即被新聞團體炮轟後,警方突然「發功」,共發放五十九宗突發事件訊息,即平均每日八點四宗,打破歷來紀錄,由接報到發放訊息,平均需時約四十分鐘,其中十八宗更於接報後二十分鐘內發放。黎棟國強調,警方於發布突發事件訊息時,既顧及公眾知情權,亦須嚴格遵守《公開資料守則》,警方會繼續與傳媒機構保持溝通,不時作出檢討,包括從提升技術及簡化程序入手,致力提高發放訊息效率。

議員指警方選擇性發放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張文光表示,從警方近期發放更多突發新聞訊息,只希望減少批評,但仍反映警方是選擇性發放新聞,發布一些對他們有利的新聞,希望建立警隊形象,但卻削弱了港人的知情權,無法得知本港的治安情況及無法監察警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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