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議成員劉皇發漏報利益風波,再次引起市民關注公職人士的申報利益問題。據了解,立法會針對早前的高鐵撥款利益衝突風波,建議收緊議員申報準則,議員擔任任何公司的受薪董事,即使是獨立非執行董事,亦有責任主動了解該公司的業務及工程投標意向,會否與立法會事務產生利益衝突,並在開會討論前申報。建議肯定對擔任眾多不同業務公司董事的議員、尤其是功能界別議員帶來極大影響。學者則支持有關做法,認為有助提高立法會透明度及避免官商勾結。
立法會年初審議高鐵撥款期間,收到逾二百宗市民投訴,質疑財委會工務小組委員會主席兼工程界代表何鍾泰、地產及建造界代表石禮謙和總商會代表林健鋒等議員,身兼多間有意競投高鐵工程的公司受薪董事,有潛在利益衝突,但未有在討論高鐵撥款時主動申報。何鍾泰及石禮謙當時辯稱他們僅擔任獨立非執行董事,不知公司有否投標,即使公司中標他們亦不會有額外金錢利益。投訴最後轉交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議監會)處理。
現行《議事規則》規定,議員除非事先披露利益性質,否則不得就有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事宜的議案發言,但用於協助議員履行有關規定的《個人利益登記指引》,並無說明擔任不同類型的公司董事,例如執行董事、非執董及獨立非執董,是否屬於直接或間接金錢利益。
據了解,議監會經過多個月討論及參考外國議會規定後,各委員一致同意,議員不論擔任甚麼類型的公司董事,只要是有受薪,均有責任了解該公司業務有否牽涉立法會事務,建議收緊《指引》內容,令議員不能再以「不清楚公司運作」作為漏報利益的藉口。有委員直言:「無論邊類董事,都唔可以話自己唔知間公司做緊咩!」
現行《指引》有列明身兼律師或會計師的議員,須就其代表客戶利益的披露細則,但未有針對工程投標問題作詳細說明。議監會建議若議員擔任董事的公司已中標或有份投標某項目,即構成直接金錢利益,若公司正計劃或有意投票,亦屬間接金錢利益,議員須主動申報方可繼續處理相關議題。
建議將首先提交曾在高鐵事件中被投訴的議員審閱,如各人同意,將用作處理其投訴的準則,並且成為將來正式修訂《指引》的藍本,但未知可於何時落實執行。
城市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學術統籌宋立功認為議監會的建議合理,指現時社會非常抗拒官商勾結,市民期望立法會及政府均有高透明度,主動避嫌,增加市民對議員的信任,避免予人「賊喊捉賊」的感覺。
記者林妙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