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交警司機上訴脫罪

警方交通部警署警長駕駛電單車趕赴車禍現場,響號衝紅燈過路口時與小巴相撞,飛彈至五米外傷重不治。小巴司機事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判罰款二千五百元及停牌三個月。小巴司機昨日於高院就定罪上訴,即時獲判得直。法官指控方證供,不足以讓法庭作出司機不小心駕駛的唯一推論,故定罪並不穩妥。至於詳細判決理據,則會押後頒布。

此宗車禍在去年三月十一日發生,當日上午十時許,大角咀福全街及菩提街交界發生一宗老婦被車撞死意外。當時警署警長陳家偉(五十一歲)被派赴現場處理,他駕駛電單車沿亞皆老街西行趕赴現場,因情況緊急,當他行經中電總部對出、亞皆老街與窩打老道交界時,響起警號並衝紅燈,但電單車車身卻與一輛由對面線右轉入窩打老道的28M專線小巴相撞。他隨即連人帶車被撞至飛彈五米,撞毀路中安全島一截鐵欄,然後鐵馬再滑前十米始停下。碰撞發生後,剛巧有一輛救護車經過,車上救護員見狀馬上下車為陳急救,直至另一輛救護車趕到將他送院,但他最終在十一時許不治。

罰停牌三月 不服上訴

本案上訴人、即肇事小巴司機陳北坤(五十八歲),事後被控不小心駕駛,於去年十二月卅一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二千五百元、停牌三個月及要修讀駕駛改進課程。他不服有關定罪,昨日向原訟庭法官張慧玲上訴。

意外發生期間,現場剛巧有一輛裝有攝錄鏡頭之的士,拍下事發經過。的士司機事後將影帶交予警方,並曾在審訊時播放。昨日上訴人之大律師再在庭上播放,顯示上訴人當時是按照交通燈號行駛。此外大律師亦引述證人口供,指上訴人在警號聲一響起,已經立即煞車。另外根據現場煞車痕的鑑證證供,出事時小巴時速僅二十公里,上訴人僅有一秒時間煞車,但因當時小巴與電單車只有七米距離,終不能避免相撞。

原審裁判官要求太高

大律師指,上訴人當時之車速、煞車距離及駕駛表現,均已達到駕駛者應有的謹慎水平。不過原審裁判官,卻僅以上訴人作供時說過一句,事發前用「眼尾哨吓」路面情況,來指摘小巴司機不小心,又指上訴人當時應該再放慢車速。大律師認為,這些都顯示裁判官對駕駛者的要求訂得太高。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在聽取陳詞後,亦同意這次僅是一宗意外,而控方的證供,未能令人肯定上訴人不小心,故決定撤銷上訴人的定罪。

案件編號:HCMA 7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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