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轉移資料法例 15年未實施

【本報訊】八達通及多間私人機構接連被揭私下將客戶的個人資料兜售及轉移,未知有否涉及境外機構,原來前立法局早於一九九五年通過條文,禁止資料使用者隨意將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境外,但是十五年來港府都未正式將該項條文實施,甚至連時間表都欠奉。議員批評港府後知後覺,削弱市民的私隱保障。

指明不得轉移境外

本報於○八年揭發有多達二十九條通過超過三年的法例仍未實施,累積至今更增至三十一條。

港府經長達兩年半的檢討後,終於決定將其中三條嚴重過時的條例廢除,包括一條早於一九六二年訂立、用於規管火水爐的條例;另有十二條已重新確認會實施,但僅有七條有明確時間表;餘下十六條仍因種種原因和考慮,未能決定會否及何時實施。

該十六條實施無期的法例和條文,內容涵蓋罷工冷靜期、護士註冊制度、建造業工人註冊制度、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相關的叛國和煽動叛亂罪、以及早於九五年通過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三十三條。該條文禁止任何人除在指明情況外,將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

負責私隱政策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解釋,實施該條文會造成重大影響,當局正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研究,需否就此重新進行諮詢及制訂指引,以及評估社會及公署是否已做好準備等。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批評港府後知後覺,「令漏洞繼續存在」,若能及早實施該項條文,市民私隱便可得到更大保障。他警告行政機關遲遲不實施立法會通過的法例,有可能構成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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