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救護車車長接報後救人心切,且為求趕及局方「十二分鐘內到達」要求,駕車時逆線及超速,期間與一小巴相撞,再剷上行人路撞傷一菲傭。被告昨於粉嶺法院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明言其救人之目的是高尚,但都需考慮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趕赴現場期間亦須小心謹慎駕駛,惟被告當時判斷錯誤,故判他罰款三千元,官亦強調下次再犯或會判監。
被罰三千元的被告梁文柿(四十八歲)非初犯,在○六年六月亦有一次在揸救護車時的不小心駕駛紀錄,被罰千元。他昨承認今年二月廿八日,於沙頭角公路馬尾下段與通往丹竹坑一條無名路交界上,不小心駕駛一輛救護車。控方回應法庭提問時指,響起警號和燈號的救護車,可以逆線及以適當車速行駛;但被告沒有符合合理駕駛者的謹慎態度,故控他不小心駕駛罪,而非危險駕駛罪。
案情指,被告所屬的一隊在事發早上八時,收到電召要到老人院處理一名長者甩喉事件,被告駕救護車前往時響起警號和燈號,八分鐘後到達案發地點不遠處,由於路上有車龍,他見鄰線沒有車輛便逆線行駛,駛至龍頭的公共小巴附近時,小巴欲右轉便與高速行駛的救護車相撞,救護車剷上行人路再撞傷一名菲傭,並撞毀六米的圍欄。
警方調查時發現小巴車速只有廿一公里,救護車則有五十六公里,高於限制的五十公里。女事主事後昏迷危殆,在廿四小時內需接受四次手術,一星期後再接受進一步手術,現仍需留院治療。
已婚育兩子的被告自行求情指,加入救護工作廿一年,揸白車十五年。他稱工作關乎人命,無特別理由下需十二分鐘內到場,若正常車速,一定超標。一般救護車司機會看情況爬頭,他當時逆線行車屬危險,需盡快返回正確的行車線,所以便超速。 案件編號:FLCC 203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