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應如何看待罪犯?懲罰乃屬必然。懲罰作用之一是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但這似乎非文明社會最關注。懲罰最主要作用是保障大眾安全,最先可透過把罪犯關起來,以免更多人受害,繼而是透過刑罰及教育(感化),減低再犯機會。
懲罰是否適當,首要考慮是成效,即是否足以保障社會安全、是否足以為受害者討回公道。把謀殺犯處死,令他絕無機會再犯,並以「殺人者死」為受害者討回公道,看似合理。但錯判死罪怎辦?社會如何為無辜被處死者討回公道?是否要處死法官和劊子手?判處謀殺犯終身監禁,亦令他絕無再犯機會,要他一生坐牢,算得上是為受害者討回公道:人家不能活下去,害命者縱活着亦一生不得好過。
但為何關謀殺犯一生?關他二十年、三十年,難道仍不足以令他改過自新?還不足以為受害者討回公道?若計算終身把一個人關起來的有形成本、無形成本,又是否符合以最佳效益運用社會資源的原則呢?
囚禁犯人成本不輕。高設防監獄職員對囚犯的比例幾乎是一對一,再加上囚犯日常衣食住行及各項生活需要、設施折舊及維修等成本;還要計算囚犯未能按其所長貢獻社會所帶來的生產力損失。
是故,決定囚犯判刑後是否刑期獲得減免,給予假釋,或參加「釋前就業計劃」等,最重要考量就是減免是否比繼續囚禁對社會更有利。但作出決定時,必須公平看待每名囚犯,不然,減免若被輿論視為對某些人士特別優待,便屬未見其利先見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