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李麗娟女甩超速罪 維持原判

【本報訊】民政事務局前任常任秘書長李麗娟的女兒劉盈,去年初在港島西區海底隧道出口超速駕駛被警員截獲,之後被票控超速,惟她以指示時速的路牌被遮擋,成功洗脫罪名。律政司不服,昨到東區法院提出覆核,但裁判官最後維持原判。

律政司覆核敗訴

劉盈原被控於去年一月廿日在港島干諾道西西隧出口,在時速限制五十公里的道路上以時速九十四公里行駛。案件審訊時她辯稱隧道口左右兩邊顯示減速至五十公里的路牌,均被其他路牌阻擋,獲法庭接納判她無罪。

惟律政司提出覆核,指即使被告看不到車速指示牌,但法例已訂明如無特別指示,任何道路上的最高車速均為五十公里。律政司律師又陳詞指,現場有多個指示車速的路牌,被告說她一個都看不到,實屬不合理,而且一個合理的司機,一定知道在隧道出口需要減速。

裁判官認為,被告即使知道要減速,亦未必會知道開始減速區的起點,且控方並無證供去證明被告指路牌被阻的說法不成立,故維持罪名不成立的裁決。

案件編號:ESV 8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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