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難證明銀行疏忽

【本報訊】今次事件中,事主雖向銀行提供了香港身份證號碼,但仍遭銀行拒絕取消提款卡,最終令當事人損失四萬多元。有法律界人士認為,當事人當時已提供足夠資料,包括香港身份證號碼,證明是戶口持有人,銀行理應作出相關賠償。不過,由於事主較難直接證明銀行有疏忽,故若要透過法律途徑進一步追討銀行責任,則十分困難。

「先吐錢後吐卡」與港相反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指出,如內地銀行在事主開戶時曾索取事主的香港身份證號碼,即銀行已可透過核對身份證號碼以證明當事人身份,故當事人以此取消提款卡,有其理據,銀行理應賠償全部損失的責任。他表示:「就算銀行冇當事人身份證紀錄,咁住址、電話有啦?取消咗(終止提款卡運作)雙方又冇好大損失,張新卡寄返去通訊地址就係已經可以令當事人損失冇咁大!」

不過,事主可否透過法律途徑追討銀行疏忽責任,黃國桐便認為,由於較難證明事主的其他損失,包括時間精力等,與銀行直接有關,故最終成功追討銀行疏忽賠償的機會較低。「除非對方白紙黑字承認自己有疏忽而導致你(事主)有相關損失(時間及精力)啦!」

此外,今次騙案涉及櫃員機「先吐錢、後吐卡」的設計,理工大學電子及資訊工程學系高級講師周海林表示,本地櫃員機大都「先吐卡、後吐錢」,與涉事櫃員機設計相反。他指出,香港櫃員機的設計雖可防止市民遺留提款卡,但使用者亦有可能忘記拿取款項,然而不論是甚麼設計,提款人亦要時刻提高警覺,不要與陌生人說話,並要用眼盯着出卡槽及出款口,防止提款卡及金錢被人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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