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抄納稅人資料稅官罰款

【本報訊】稅務主任於工作期間抄錄逾萬名納稅人資料,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在裁判法院原審時被判脫罪,早前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再被安排到裁判法院處理。被告昨於東區法院正式被裁定罪成,判罰款三千元。辯方大律師則指,已決定往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六十歲被告朱景國已退休,被控○四年至○六年執行公職期間,蓄意記錄一萬八千三百名納稅人的資料,以作日後私人用途。案件○七年原審時,裁判官以他做記錄時,未決定如何使用這些資料而判他脫罪。律政司早前向高院上訴獲判得直,法官將被告重新定罪並將案發還裁判法院處理。

裁判官昨日聽取被告求情後,同意他犯案並無特別的不當意圖,本案亦很大可能令他的退休福利化為烏有,以後亦難再找工作,而且案件已困擾他一段長時間,故此,輕判被告罰款了事。

案件編號:ESCC 3331/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