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羊羊」告港女律師侵權

在中港兩地大熱的動畫《喜羊羊與灰太狼》鬧出商標糾紛。擁有該動畫版權之公司,去年創造新角色「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並授權「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將新角色作為該會舉辦之問答比賽吉祥物,但該會副秘書長黃夢瑩事後卻將「法制羊羊」和「律羊羊」據為己有,以個人名義註冊為商標。版權公司指黃夢瑩當時擔任該公司代表律師,黃的行為有違律師誠信責任,該公司遂入稟高院要求黃將商標轉回該公司名下並作出賠償。

本案原告Infoport Management Limited,為《喜羊羊與灰太狼》及其人物的版權持有人,而被告則為本港律師黃夢瑩。正在內地公幹的黃夢瑩昨回應事件時否認侵權,她透過長途電話向本報表示,她只是將兩個角色的名字進行商標註冊,目的是用於法制先鋒問答比賽,絕非為個人利益。

黃夢瑩稱非為個人利益

據黃夢瑩解釋,「法制羊羊」(Bala Goat)及「律羊羊」(Koona Goat)的名字均是由她構思出來,背後有深層意思,前者是取自《基本法》Basic Law首兩個英文字Ba及La而成,後者則取自Hong Kong(香港)中的Ko,再加上China(中國)的na而成,象徵一國兩制。她強調自己從事公益活動多年,一向行得正、企得穩,她返港後會處理今次訴訟。

據原告在入稟狀中指,原告已將《喜羊羊與灰太狼》的名字及其卡通角色,分別於香港及內地註冊為商標。原告在去年三月,聘用被告任職的長盛國際律師事務所,處理其公司及商業事務,並由被告負責有關事宜。與此同時,原告亦在被告給予意見下,從「喜羊羊」角色的基楚上創造了兩個新角色,分別為「法制羊羊」及「律羊羊」,並授權「香港基本法推介聯席會議」,使用兩個新角色作為該會舉辦之「第二屆《法制先鋒》基本法常識問答比賽」的吉祥物。

入稟狀指,原告在去年七月終止聘用被告的律師行後,發現被告原來在去年八月,未經授權擅自以個人身份,申請將「法制羊羊」和「律羊羊」作為註冊商標。原告認為被告此舉是利用客戶的知識財產獲取私利,令自己與客戶出現利益衝突,違反律師應有的誠信責任,且令原告蒙受損失。原告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聲明被告只是以原告受託人身份持有兩個新角色的商標註冊,被告要將有關註冊轉回原告名下,下令禁止被告自行處理這兩個商標,並向原告作出賠償。

案件編號:HCA 68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