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在例外情況下,放寬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指出若某人因嚴重罪行獲判無罪後,出現新而有力的證據,或法庭先前作出無罪的裁定,是由於有人曾在宣誓下作假證供、妨礙司法公正等行為所致,法庭可命令推翻無罪裁定而進行重審。有法律界人士指建議可能遇到不少操作上的困難,認為當局需一併研究實踐的細節。
根據現有規則,已獲判無罪或被定罪的人士,不得就同一項罪行再次被檢控,這項規則是避免已受刑事審訊之苦的人,在最後裁決之後再受困擾。
法改會一罪兩審小組委員會主席石永泰認為,若在有人獲判無罪之後,出現新而有力的證據顯示此人有罪,如脫氧核糖核酸(DNA)證據的發現,而此人仍可逃過法律制裁,從社會大眾角度來看,並不恰當。
石永泰補充,小組委員會並非建議完全廢除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只是建議在例外情況之下可放寬規則,強調有關建議可納入多項保障措施,確保推翻無罪的權力不會遭濫用,包括建議只適用於嚴重罪行、只有上訴法庭才有權可推翻無罪裁定、控方只有一次機會就一宗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申請重審、執法機關須先取得刑事檢控專員的准許,才可就被控人獲判無罪的案件再次進行調查等,他重申,建議並不涉及以上訴方式推翻定罪,當局會諮詢公眾意見,諮詢期至五月卅一日結束。
本身是法律界人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以往禁止一罪兩審的規則過於苛刻,但放寬建議可能遇到不少操作上的問題,包括如何評定新證據是否重要、是否需定立重審年期等,認為當局需一併研究實踐的細節。法律界人士黃國桐則指,現時因禁止一罪兩審,不少案件有新進展卻苦無重審機會,可能令疑犯逍遙法外,新建議提供彈性,認為建議應適用於謀殺、強姦等可判入獄七年或以上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