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刑罰50萬元及囚7年

【本報訊】根據廉政公署權限,電視廣播有限公司雖為私營上市公司,但原來非收費電視台屬廉署監管的公共機構,受《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約束,而根據有關法例,任何公職人員協助、優待、妨礙或拖延任何人與公共機構往來事務的辦理,即屬犯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七年。

收受禮物不可逾五百元

無綫電視外事部助理總監曾醒明昨日表示,公司已即時暫停四名涉案同事的職務。曾醒明續指出,由於陳志雲掌管多個部門,包括節目部、製作部、製作及資源部、新聞部及外事部等,按公司慣例,陳志雲的職務會由他的直屬上司代替,即集團總經理李寶安代替。

曾醒明直言,廉署於二○○三年採取「舞影行動」,令無綫聲譽受到影響,而無綫一直有採取防貪措施,對於一些新入職同事,會安排入職輔導,向他們講解防貪條例及守則,而每逢農曆新年及聖誕節,公司管理層都會發出內部通知,提醒職員收受禮物不能超過五百元,否則需要申報。

廉署○三年七月展開「舞影行動」,拘捕當時任無綫電視助理總監何麗全及《勁歌金曲》監製陳家倫、環球唱片總裁陳少寶等廿二名娛樂圈高層及歌手等,調查是否有人透過向有關廣播機構高層人員提供利益,以確保歌手的歌曲能在流行榜上佔高位並獲獎。廉署翌年落案起訴陳少寶,惟陳最後獲撤銷起訴無罪釋放,其餘人士如何麗全、陳家倫等,經調查後亦證實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