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公社連」的「公投」鬧劇,特區政府卻在財政預算案中撥出一億五千萬元用於「補選」,理由冠冕堂皇:「依法辦事。」依據是《立法會條例》第三十六條關於議席出現空缺應安排補選的相關規定。表面上,這種思維很正常,如此舉措也順理成章。但仔細分析,乃大謬不然。
小道理要服從大道理,是眾所周知的原則。「依法辦事」沒有錯,但「法」本身是分層次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基本法》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小憲法」。中央政府正是透過《基本法》,授權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香港原有的一切法例,均不能與《基本法》有牴觸;換句話說,在香港《基本法》是「綱」,《立法會條例》只是「目」,「目」當然從屬於「綱」,不能主次顛倒。
既然《基本法》規定香港是中央政府直轄的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沒有授權香港搞「公投」,並且港澳辦、中聯辦發言人已明確指出,「公投」根本缺乏法理依據,也沒有法律效力,香港無公投創制權;因此,「公投」挑戰「一國」前提,破壞憲制倫理,違反《基本法》的非法性質已大白於天下,由政府運用公帑去「玉成其事」,從情、理、法角度去看,根本是講不通的!
若這次「依法」資助「公投」,此例一開,反對派一定「食過翻尋味」,以林林總總議題「風繼續吹」,香港準備做「公投之都」吧,不要想安定繁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