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立案法團」是私廈業主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具有若干法律權力管理大廈。截至去年六月底,全港共有八千八百多個業主立案法團,其中約七千個是在各區民政事務處協助下成立的。
由於大部分居住於舊式樓宇的人士都是租客,這對於在舊樓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絕對是一道難題。有人說,部分租客生活於環境惡劣的舊樓裏,除了等待政府安置上樓之餘,亦同時間享受低廉的租金,這恐怕是以偏概全。但如果有關當局要求租客承擔大廈維修費用,人家是租客身份,自然不願意,亦覺得不應該作出這樣的承擔。
另一方面,舊樓年代久遠,業主身份難以確認,固然不方便成立立案法團;不過亦有人說,縱使知道業主為誰,但出於部分業主的心態,亦有可能為成立立案法團構成障礙。
以上業主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繼承祖先物業,不住在物業中,甚至是已移民海外的業主;亦有部分物業屬於幾房人共同擁有,他們不願意物業丟空,選擇外租他人,一方面可以收取租金,另一方面解決家族祖業的繼承問題。但如要他們花時間籌組立案法團,又要出錢維修大廈,他們自不願意。
另一類業主為投機商人,他們以賺錢心態購入舊樓業權,故有人說,他們是為了等待發展商與市建局合作發展土地,博取有關當局提出收購時的補償。因此,樓宇愈殘破愈好,對投機商人愈有利益,那就更不可能要求投機商人對舊樓有所付出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