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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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訂調解例冀減訴訟

【本報訊】港府參考過調解服務在雷曼迷債事件中的效用,決定訂立《調解條例》,並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不過調解程序未必會列入條例之內,當局亦認為,暫時並非適當時候成立單一的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

律政司昨日提交調解工作小組報告,並宣布就訂立《調解條例》諮詢公眾三個月。報告指出,金融管理局委託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了二百多宗雷曼迷債的調解要求,和解率高達八成八。有工商賠償的個案顯示,調解所需時間相較訴訟大大縮減。

工作小組轄下的公眾教育及宣傳專責小組主席簡家聰表示,調解服務差不多可處理所有類型的糾紛,「(調解)好過下下拔刀,你斬我、我斬你」。因此當局建議制訂的《調解條例》,主要為調解服務提供法律架構,及闡明「調解員」等關鍵術語。

不劃一資格評審制度

不過現時本港沒有統一的調解程序,更沒有劃一的調解員資格評審制度。當局擬制訂的法例,卻未必列明調解程序,即使列明也建議不應強制執行。

律政司解釋,不在條例列明調解程序,是避免影響調解程序的靈活性,長遠而言可成立單一的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以確保調解員的質素,但現階段並非適當時候,以免窒礙調解服務的發展,承諾當局會在五年內檢討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