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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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士司機涉車廂姦醉娃

中年的士司機在油麻地接載一名醉娃時,涉嫌在車廂內將她強姦,惟她之後仍乘坐該司機駕駛之的士返回土瓜灣住所,到達住所時發現有財物不知所終,再着司機駕車折返油麻地尋找失物不果後,再着司機駛往警署報失,但卻沒有即時投訴疑遭強姦,直至到醫院檢驗時才報稱被姦。被告昨被解往九龍城法院應訊,控以一項強姦罪,法庭准他保釋至三月十二日再提訊,期間先索取女事主的醫學報告。

四十六歲被告何統源,單身並無案底,昨身穿黑白色外套到庭,他聽審時不時皺眉。控罪指他在本月廿六日,於油麻地廟街近燈柱外的停泊計程車內強姦廿八歲女事主X,他暫毋須答辯。

赴警署報失 仍無告知被辱

控方昨在庭上透露,有醉意的X事發凌晨四時於油麻地登上被告之的士後,遭被告在車內強姦。

事後X仍乘坐被告之的士到她土瓜灣的家中,惟到達住所樓下時,她發現身上懷有的八千元現金、手機和證件等不翼而飛,遂要求被告駛回油麻地尋找失物但不果,跟着便要被告駕車至黃大仙警署報失,惟警署內未有告之強姦一事,直至她往醫院接受治療時始投訴被姦。

控方續指X當時雖有醉意,但與警員對話時屬「有紋有路」;被告警誡下則認曾用手指侵犯X的私處。

辯方昨申請保釋時指,當X發現失去財物,被告便將她載回油麻地找尋但不果,便駛返X的住所。期間他見X十分傷心,才知她的失物中有過世親人的手鏈,之後X待的士加氣和交更後,他陪X乘坐早更司機之的士到警署報案。

辯方替被告申請保釋時指,如X真的遭被告強姦,之後又豈會跟着他周圍去;加上X非第一時間在警署報案,認為指控自相矛盾。法庭最終准被告以一萬元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KCCC 48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