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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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葉繼歡傷懲教員判加監

【本報訊】在赤柱監獄服刑逾十三年的械劫案重犯葉繼歡,於獄中以原子筆插傷替他清洗傷口的懲教助理,昨於東區法院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並非受挑釁下犯案,判他加監半年。

四十七歲被告葉繼歡,九六年被捕後,因持械行劫判囚卅六年,目前已服刑十三年。他被控去年四月卅日,在赤柱監獄醫院大樓一樓一號室內,襲擊當時的一級懲教助理谷源科。

被告昨自行求情時,聲稱在獄中遭不當對待,要求法庭處理他的投訴;裁判官則指其投訴與本案無關,只能要求控方轉介警方調查他懷疑自己在獄中被「打毒針」等事宜。此外,被告又指今次事件後,懲教署已對他進行廿四小時看管,並禁止他看電視又扣他薪金,這些已是對他的懲罰,認為法庭不應再處罰他。

案件編號:ESCC 2832/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