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昨形容案情嚴重,無可避免會判處監禁,下令被告先收押至本月廿五日,以待被告的精神、背景及感化等報告始判刑,了解是否判被告入院,又叮囑被告收押時要準備復康後之計劃。
女被告楊薇薇,報稱無業及無案底,昨承認十一項欺詐罪及十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名。控罪指她於○八年三至四月期間,先後詐騙同齡的吳姓「洗頭妹」及吳的三名親人合共七十二萬餘元,用作清償酒店住宿費用、購買連卡佛禮物卡及購買時裝用途。
藉邀赴台工作誘交保證金
案情透露,被告案發前一直居於置地文華東方酒店、四季酒店或蘭桂坊酒店,並經常光顧中區一間高級髮廊,並於髮廊認識替她洗頭的吳,以及吳的男友,吳稍後更介紹母親予被告認識。
由於被告出手闊綽,每次向吳或酒店職員打賞數百元至近千元貼士,成功博取吳的歡心及信任,並成為朋友,直至○八年三月,被告邀請吳替她打工「我想帶你去台灣公幹」,惟要求吳將銀行戶口提款卡及密碼交予她,又着吳及吳的男友將近廿萬元存入該戶口,作為替吳申請入台證之保證金。
騙女事主父母信用卡埋單
吳的父母在事件中亦告受騙,他們為了女兒前途而將七張信用卡交予被告,而被告稍後更傳真文件予吳的父母簽署,其實有關文件乃酒店之付款文件,結果上述七張信用卡遭被告不斷使用,用來支付酒店費用、購買連卡佛的禮物卡或時裝店三丁目的衣服。
另外,吳母於三月尾曾向被告披露丈夫經營的公司欠流動資金,被告遂表示可安排約四百萬元貸款,吳母及吳父遂按指示將多張支票、身份證副本及銀行提款卡交予被告,並簽署多份文件,存款逾廿萬元入銀行戶口作保證金,稍後揭發兩人所簽署的文件,其實是被告用作購買連卡佛禮物卡用途。
控方亦指,被告會動用酒店職員協助到時裝店取衣或向吳母拿取信用卡等物品。吳母稍後獲知信用卡被盜用後,曾要求被告還款,惟被告未能即時還款外,連開給她的支票亦告「彈票」,吳母遂於五月報警求助。被告向警方承認替吳申請入台證等事件乃完全虛構,又表示已在事主的戶口提走款項,並存入其他戶口。
案件編號:DCCC 120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