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2010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法庭:婦人指漁署職員教冒認狗主

【本報訊】愛心六旬婦不忍見三隻流浪狗被漁農自然護理署捕捉後,難逃人道毀滅命運,她疑不惜自認是狗主而惹上官非,最終被票控沒根據牌照畜養狗隻及沒有控制狗隻等五罪,案件昨於荃灣法院開審時卻橫生枝節。經審訊後她被裁定表證成立,她自辯時堅稱,否認曾講過是狗主,又反指曾有漁護署職員教她簽名自稱狗主,但日後可能會承擔票控刑責。裁判官聽畢案情後,認為庭上部分證供顯示懷疑有其他人牽涉刑事案,即時宣布審訊無效,並要律政司跟進處理。

六十一歲被告梁蔭妍,控罪指她於去年五月十四日,於大埔烏蛟騰村內,身為畜養人而沒有以帶牽引或控制一隻雄性黑色唐狗、一隻雌性黑色唐狗及一隻棕黑色小唐狗。控罪又指她於去年五月十六日前,沒根據規定為兩隻超過五個月大的唐狗,即一隻黑色雄性唐狗及一隻黑色雌性唐狗領取牌照。法庭現將案押後三月十日再提訊,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控方昨傳召兩名漁護署農林助理員麥志強及張炳輝(同為譯音)作供,二人在新界北動物管理中心任職。二人供述被告上門要求領回三隻失犬,並簽署了「領回流浪犬隻申請書」的情況。 案件編號:FLS 13382-86/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