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四歲的諸志成於上周四被私家車撞斃,司機涉酒後駕駛被捕,事件引起市民對諸老師的同情,諸的妻子前晚更在電台節目中,對醉駕害人發出淚的控訴。她認為「一個人做咗不負責任行為,就應該受懲罰」,惟涉案司機被帶署數小時後便獲准保釋,並可在長達六個月的保釋期如常駕駛,恐再危害市民性命。
「個司機出返嚟好似冇件事」
諸妻質疑:「個司機出返嚟好似冇咗件事咁,其實係咪仲可以畀佢揸車?警方係咪應該即時做多啲嘢,令佢明確知道今次嘅教訓?」她續慨嘆:「我嘅悲痛係好難用一、兩句說話去表達,就算個司機再做咩(補償),我都係失去心愛嘅老公,兩個仔又冇咗廿四孝爸爸,學生都冇咗尊敬嘅諸sir!」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礙於現行法例,警方確無權沒收或吊銷涉案司機的駕駛執照,他估計警方可能倣效落馬洲醉駕六死車禍,向涉案司機加控誤殺罪名,故需較長時間驗車蒐證、重組案件及尋找獨立證人作供,以便一擊即中定罪。
律師:法庭有權禁被告駕駛
不過,陸認為該宗車禍涉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指控證據確鑿,理應可盡快將案件訴諸法庭,再藉法官權力要求被捕人即時交出駕駛執照,或禁止他在保釋期駕駛,免對市民構成危險。他亦對警方今次的執法手軟舉動存疑,反問:「我都唔明點解警方唔先將個司機提堂?定係有人唔記得可以咁做?」
警方發言人強調,每宗案件都有其獨特性,而一般同類案件需時數個月蒐證,並按調查進度諮詢律政司意見,才可決定提出檢控。至於案中司機待明年六月才向警方報到,只是時間上粗略估計,並為調查工作預留彈性,警方仍可隨時要求對方到警署助查。
發言人又稱,如未經審訊和定罪而強制涉案司機交出駕駛執照的建議,需從人權及阻嚇交通罪行等多方面考慮是否恰當,相關政策局及部門會參考外國案例來研究其可行性。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亦指,如將停牌權力由法庭轉交警方,涉及原則性問題,當局會小心考慮是否可行,並將於明年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加重醉駕及危險駕駛罰則的草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