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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法律界人士梁永鏗指出,就與未成年人士發生性行為的法例,在本港男女有別,男子會被控俗稱「衰十一」的「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行,相反,女人則沒有這條罪,多改控非禮罪,但刑罰相對「衰十一」為重,最高可監禁十年。
港無相對保護少男法例
梁律師表示,與十六歲以下人士性交,即使對方願意,在法律上已觸犯法例,男的可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可監禁五年,若與十三歲以下少女性交,一經定罪,可被判終身監禁。
他稱,至於女人與未成年少男發生性行為,則無相關條例,執法人員一般以「非禮罪」控告涉案女人,最高可判監禁十年。
女子被控非禮的案件,較為罕見,○一年七月十四日,一名廿四歲中度智障女子,與一名十五歲輕度智障少年,被揭發在荃灣楊屋道一間別墅開房親熱,女子最終被判一項非禮未成年男童罪,獲判簽保守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