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2/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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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助子逃脫死攬懲教員

十六歲少年違反監管令條件,致使懲教署發出召回令,兩名懲教署職員昨到觀塘鯉魚門邨一單位,準備將他帶走時,少年的父親疑愛子心切,阻止職員,讓兒子乘機逃去,一名懲教署職員在追捕時扭傷腳,懲教署已聯絡警方協助追緝少年,而他的父親則因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被警方拘捕。

逃脫的少年姓邱(十六歲),消息稱,他早前因犯事而判入勞教中心,在沙咀懲教所服刑,其後獲釋,但仍需接受監管,而他在受監管期間,因違反監管令條件,懲教署於是向他發出召回令,要他返回懲教所接受餘下刑期勞教。

情緒激動 發難逃走

兩名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昨午一時許,持召回令到其位於鯉魚門邨鯉興樓寓所,查看他是否在單位內,當發現邱在家,便表明來意進入單位,游說邱隨他們返懲教所。當邱得知要被帶返懲教所後,情緒激動,更發難逃走,懲教署職員制止,期間有人疑不忍心兒子被帶走,突然衝向其中一名懲教助理,緊緊將他抱住,阻止他追人,邱子趁情況混亂奪門逃走,另一名懲教助理馬上追截,但中途扭傷右腳無法再追,目送對方逃離。

懲教署助理其後向上級匯報並報警求助,警員到場在附近兜截,惜無發現,而少年的五十一歲父親因涉嫌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被警方拘捕帶署調查,受傷懲教助理,則由救護員送院治療。懲教署發言人表示,目前已將有關資料提供予警方協助追捕該少年。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犯人被判入勞教中心的最高刑期一般是一年,服刑期間如果行為良好,可以提早獲釋,以他所知曾有犯人服刑三至四個月便可獲釋,但由於與原先判的刑期仍有一段時間,故獲釋囚犯都要接受監管令,並要遵守監管令條件,例如要找工作或讀書、不可夜蒲、接觸黑社會及沾染毒品等。受監管期間,會有懲教署督導員核實其情況,假如違反條件,懲教署有權發出召回令,毋須經過法庭便可將有關人士拘回勞教中心,繼續服刑。

陸偉雄稱,就有關案件,假如懲教署職員接觸到該名違反監管令條件的少年,並已正式將他拘留,而少年在這情況下逃離,則屬逃犯,後果更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