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兌外幣值12萬港元始登記

【本報訊】港府昨起第二輪諮詢立法要求金融業遵守打擊洗黑錢規定,當局就管制找換店的建議轉軚,由兌換八千元或以上要登記客戶個人資料及備存紀錄,大幅調高至十二萬元,並於立法後設一年寬限期,以回應業界強烈反響。港府又建議將刑事罰則縮窄至針對明知或有欺詐意圖的違規金融機構。有找換店負責人斥當局後知後覺,但轉軚總好過法例生效後擾民。

明年提打擊洗黑錢草案

受規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找換店、證券公司及保險公司等,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昨公布打擊清洗黑錢監管制度的詳細建議文件,並展開第二輪諮詢,擬於明年第二季提交條例草案,於二○一一年第二季,即國際組織「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提出的限期前完成立法。

立法建議改動包括,容許部分低風險客戶,如已受金管局監察的銀行或已將資料公開的上市公司,簡化客戶查證措施;容許金融機構依賴第三者即律師行或會計行,代為查證及核實客戶資料,並設三年寬限期;以至豁免非以貨幣業務為主的零售商店納入法例範圍之內。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副秘書長(財經事務)何宗基表示,規管找換店的門檻提高至十二萬元,是為了便利業界營商,但同時符合國際規定。由於找換者並非將錢轉移至他人或其他地點,純粹轉換幣種,故相信不會助長洗黑錢,匯錢則維持八千元要登記市民身份證及地址等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