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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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看今朝:校本條例刻日開審

二○○四年,立法會通過了《二○○二年教育(修訂)條例草案》(簡稱《校本條例》),全港津貼中、小學在二○一○年前需要向政府註冊成立法團校董會,並加入選舉產生的家長、教師以及校友代表,取代以往由辦學團體所委任的校董會,辦學團體的校董會代表最多只可佔六成;校董會更會成立遴選委員會聘用校長。

有教會人士擔心,《校本條例》一旦落實,會讓教會失去最終話語權,校董會未必能如以往般貫徹教會的辦學宗旨;有人更謂條例是政府篡奪教會對學校管治權的手段。二○○五年,有教區就《校本條例》提出司法覆核,於翌年敗訴。教區旋即表明上訴至終審法院,亦表明不會履行《校本條例》。

今年一月,有關當局統計本港三百八十所津貼學校中,有百分之四十四已成立法團校董會,但有一百八十所由教會開辦的學校依然未有遵照規定。有見及此,當局把條例最後限期押後到二○一二年,亦獲得立法會通過,但教會與政府已蹉跎好一段時間,至今仍未達成任何共識。

當年提出司法覆核的某教區負責人已退休,但教區對《校本條例》的立場未有改變,更表明如司法覆核落敗,教區會上訴至終審法庭;如上訴再次失敗,教區更會把所有學校交還政府,這對於「屋漏兼逢連夜雨」的特區政府來說更是一大政治危機。

本月十七及十八日,法院將再次展開《校本條例》的官司聆訊。未知是否官司期已近,某位新主教近日也借此時機向特首贈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