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聲稱是同性戀者的外籍英語男導師,被指「恃醉行兇」在街頭向一名女途人的胸部搣捏兩下,早前裁定非禮罪成罰款三千元。他不服高院提出上訴。法官昨日下達判詞,認為女事主與同行友人的口供相互存有疑點,雖然他對導師的誠信持保留態度,但考慮到上訴人性取向及當時酒醉的情況,不排除事件純屬意外,加上原審裁判官的原則性犯錯下,裁定導師上訴得直,罪名撤銷兼獲堂費。
上訴人Sherlock Kevin Patrick被指在事發晚上十一時多,於灣仔洛克道街頭向女事主捏胸非禮。案件於東區法院原審時,自辯時指稱是同性戀者,對女性根本無興趣,他並傳召相識多年的朋友證明其性取向。
女事主與友人口供存疑
法官判詞指,相信上訴人在案發時是同性戀者,而原審裁判官在裁決時提及自己曾在互聯網上,就同性戀與雙性戀的問題自行研究一番後,並在裁決時將該些研究作出一些自行推論。法官指,姑勿論原審裁判官的推論是甚麼,惟對方在未有知會控辯雙方律師下,進行私下的研究,已屬原則性犯錯。
此外,女事主形容上訴人當時在她面前絆倒,並捏她胸部兩下;而與她同行的友人亦供稱,上訴人當時似是醉酒,但該友人對事主被非禮的情況卻沒太留意。
法官指若事主真的被捏胸兩次,身旁友人無理由甚麼也察覺不到;再者,控方無證明上訴人的動機。法官續指上訴人遭事主指摘非禮後沒有逃走,反而一直留在原地,等待警員到場,又拒絕警方保釋以正清白等等,法官稱雖對上訴人的誠信持保留態度,惟無法否認案件有可能是在誤會下發生,故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HCMA 73/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