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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順仔」怕父母反對他與失婚婦人結婚,又不想未婚妻得知他倆購置的婚姻居所乃父母有份出錢,擔心未婚妻不高興,惟有左瞞右瞞,但一切都在他婚後「穿煲」。雙親與妻反目成仇後,一度淪為「夾心人」的「孝順仔」最終站在妻子一方,與雙親對簿公堂爭奪婚姻居所業權。高院昨裁定父母一方仍擁有婚姻居所的部分業權,法官形容此案情節令人嘆息。
原告張訪元及黃玉英,是一對年約七旬夫婦(下稱父母),首被告張春陽是兩人的獨生子(下稱兒子),次被告廖菁(下稱廖)則是兩人的媳婦。法官在昨日頒發的判決書中透露,父母大半生辛勞工作,曾供兒子赴美留學。兒子學成歸港後工作不太順利,但在結婚前與父母關係非常好,是個孝順兒子。
父母○三年間在股市大有斬獲,同年十月至翌年七月間,先後在屯門買了四個工業和商用單位及一個住宅單位。兒子與廖○三年間已談婚論嫁,廖當時正與前夫辦離婚手續。兒子因怕父母反對他倆結婚,故一直隱瞞廖的過去。
付首期買樓築愛巢
兒子與廖於○三年沙士期間,打算在屯門愛琴海岸置業作婚姻居所,廖主動提出由她出錢付部分首期。兒子卻隱瞞廖去找父母幫手,父母嫌愛琴海岸離他們的恒順園住所太遠,沒積極回應。廖在沙士疫情過後因錯過入市時機而不滿兒子。
父母同年十月提出在恒順園為兒子及廖購買婚姻居所。廖不領情,反而不滿張春陽私自找父母作主,一度與張春陽分手。父母於十二月選中愛琴海岸一單位投資,並願讓兒子居住。兒子知情後,興致勃勃地付了部分訂金,又向廖訛稱自己買了該單位,廖雖不滿他再私下作主,但終與他和好,兩人○五年初結婚。
廖要到○五年下半年才知悉父母有份出訂金。另一方面,父母知道廖的過去後,與廖關係惡化,最終反目成仇,兒子後來站在廖一方。
涉案單位是以張春陽和廖名義購入,但逾一百六十萬元樓價和律師費中,有廿八萬元是由父母出錢,約佔總數一成七。父母○六年興訟,要求按出錢比例分業權。案件早前在高院審理,張春陽與廖雖聲稱款項是父母的饋贈,但不獲法官接納,昨判兒子夫婦敗訴。
案件編號:HCA 2773 /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