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雷曼迷債、消費、集體食物中毒或保險等涉及大批苦主的權益受損個案,將有望透過擬設的集體訴訟機制興訟討回公道。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引入集體訴訟機制,若一些苦主眾多的個案能符合五大先決條件,可由一名或數名具代表性的苦主作代表入稟追討,他們更可以申請法援資助興訟,如代表個案獲判勝訴,裁決將適用於其他參與訴訟人士。集體訟訴機制的諮詢期由昨日開始,至明年二月四日止。
法改會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昨指,為篩除不合理案件,防止機制被濫用,新機制須建立一個核證制度,個案須符合五大先決條件。同時,新機制會採用「選擇退出」模式,當一宗案件獲核證為適合以集體訴訟方式進行後,法庭會界定哪些人士會自動涵蓋在內,但相關人士有權在限期內申請退出,不選擇退出者在法院裁決後會失去再興訟權利,因此法院未來會透過登報及網站,公告有關訴訟程序訊息。
折衷辦法帶來好處
而集體訴訟的代表可申請法律援助支付個人訟費,但由於新機制建議保留本港司法制度中輸者付費的原則,若興訟一方敗訴,除支付己方法律費用,可能要兼付被告一方訟費,而其他參與集體訴訟人士可能要一同承擔責任,一切視乎法庭裁決。新機制會先於高等法院原訟庭引入,最少累積五年經驗後,再引入區域法院。
法改會又認為,短期內新機制應只在已有訴訟出資機制的界別中實施,如考慮投入公費擴大消費者委員會訴訟基金,長遠可考慮將集體訴訟列入法援資助範圍內,或倣效澳洲等地起用打贏官司才收錢的訴訟出資公司,最終則設立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
梁定邦直言,因現行法例並不照顧集體訴訟,故政府須立法才能落實新機制。梁亦指,明白新機制或會不當地鼓勵訴訟,故需謹慎行事,但如雷曼迷債涉及大量苦主,被告一方或要面對重複的相關法律訴訟,集體訴訟或是折衷的處理方法,對各方都有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