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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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煙「室內」定義准上訴終院

本文重點
【本報訊】高院原訟庭上月裁定,一個範圍必須四邊被包圍,且每邊被封面積超過五成,才算是受法例規限的「室內」禁煙範圍。裁決對禁煙執法影響深遠,控煙辦指有近二百宗檢控個案受此案影響,遂申請將案上訴至終審法院,其申請昨獲原訟庭接納;法官同意「室內」範圍的計算方法對公眾有重大重要性,故受理將此點交由終院定奪。

今次禁煙上訴的被告人何鈾然,任職小販管理隊主任。何去年休班時在深井一茶餐廳外吸煙而被票控,他被定罪後向原訟庭上訴,上月獲判得直,原訟庭法官湯寶臣裁定何吸煙的茶餐廳伸延範圍並非四邊圍封,故不屬法例中「室內」的定義。控煙辦不服,申請上訴至終院。

裁決影響深遠

湯寶臣昨就控煙辦的申請頒下書面判詞,同意「室內」範圍計算方法對公眾影響深遠,應交終院作決。但控煙辦提出的另一問題,即用膠簾圍封範圍是否構成「室內」,則不獲受理,法官解釋,其判決跟用甚麼物料圍封無關,故決定不將此問題呈交終院。至於何鈾然對捲入這場爭議表達不滿,法官昨引述控煙辦律師指,將不會在終院爭拗此案證供,亦不會要求恢復對何的定罪。

控煙辦發言人歡迎法庭之決定,但並無表示會否在上訴有結果前,暫停在疑似「室內」範圍執法。飲食娛樂禁煙修例關注組召集人駱國安則稱,釐清有關定義可免市民誤墮法網。

案件編號:HCMA 180/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