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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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怒劈姦夫工人獲官同情

懷疑妻子與男同鄉有染的鏟車男工,某日提早下班回家時,赫見妻子僅穿粉紅色睡衣無戴胸圍,而該同鄉則衣衫不整躲在窗外,男工在怒火及醋火中燒下,將同鄉趕入屋後揮菜刀怒劈「姦夫」致頭骨骨裂。被捕男工早前認罪,法官昨日於區院判刑時指,被告受到極大挑釁及憤怒下,才一時衝動犯案,法庭對他深表同情,最終將被告判囚二十二個月。

卅九歲被告吳青,承認一項意圖傷人罪,控罪指他於今年三月十六日在荃灣河背街的住所內,斬傷卅六歲男事主李暉。

辯方昨求情指,被告妻子已深感後悔並欲挽救婚姻,她與子女均致函法庭求情,妻子在信中明言自己已犯上不能原諒的錯,因而害了丈夫,望日後子女能在完整及有父愛的家庭下成長,望法官予以輕判。

傷者知理虧 回內地不追究

法官判刑指,被告親眼證實妻子在家偷漢後,一時衝動下失去理智犯案,法官相信被告難忍妻子作出背叛行為,加上同鄉從窗外入屋後竟先作施襲,被告終在極大挑釁、心理受傷及極度憤怒下怒劈「姦夫」。

案發後男事主不欲追究,顯示對方深知理虧,但被告仍自願認罪,顯示他願承擔罪責,法庭對被告深表同情,但不容被告將一己的痛楚及憤怒作為報復,考慮他後悔及非有預謀下犯案而作出以上刑罰。

案情指,被告與秦姓妻子(卅五歲)及兩名分別十六及十四歲子女居於案發單位。案發日中午十二時許,被告提早下班,返家開門時見大門上了防盜鏈,他從門縫中瞥見有男人蹤影,入屋搜索後,發現姦夫衣衫不整躲在窗外,便用晾衫竹戳姦夫,對方後來爬回單位內。

當時被告妻子欲制止被告,姦夫即趁機拳打被告胸部,被告一怒下從廚房取菜刀狂斬姦夫,姦夫落荒而逃,鄰居見狀報警。

姦夫當日自行到仁濟醫院求診,發現頭皮、左臉、背部、左前臂及右手腕均有刀傷及擦傷,腦部掃描顯示他頭骨骨折,經手術後在深切治療部留院兩天,同月廿日出院。姦夫事後只向警方錄取簡單口供,之後更返回內地未能聯絡上。

案件編號:DCCC 549/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