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8/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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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隱條例修訂 定義不清

本文重點
【本報訊】政府建議將披露他人的個人資料作惡意用途列為刑事罪行,但未有就何謂「惡意」提出詳細定義。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秘書長何建華昨日出席電台節目時,對主持人及聽眾提出的多個假設例子,均未能清晰解答是否違法,被質疑含糊其詞及未經深思熟慮。

聽眾直斥迴避

何建華昨日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講解政府就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發表的諮詢文件,主持人詢問早前發生的藝人淫照風波、或一名女性將與一名有婦之夫的合照上網令對方遭妻子責罵,是否屬「惡意」而須負上刑責?何建華對兩個問題都沒有正面回應,只說當局已引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和《淫褻及不雅物品條例》檢控淫照事件,承認何謂「惡意」須小心定義。

有市民致電電台,質疑報章和網站將名人相片「加料」改裝,或加上一些令人尷尬的評語,是否又算惡意而違法,何建華再次支吾以對,指相片未必算是個人資料,着市民自行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等,被聽眾直斥他迴避問題。

多名市民又質疑新建議能否有效打擊濫用個人資料作電話促銷、及利用虛假民意調查收集個人資料等問題,何建華則建議他們向有關機構表明不願再收到促銷電話及拒絕接受訪問。

對於私隱專員要求賦予直接調查權及檢控權,何建華重申《基本法》訂明刑事檢控權歸律政司所有,警方及律政司亦有較多資源和經驗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公署只應負責處理投訴、進行調解和協助投訴市民提出民事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