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來函問,如果雷曼迷債回購方案獲得苦主接受,是否代表雷曼迷債的損失要由上市銀行的股東承擔,股東應向誰追究?由誰負責?
問題問得好,可惜沒有人能夠清楚回答。是的,根據回購方案,銀行總共需要付出六十多億元,這筆錢當然只能由無辜的銀行股東承擔,他們理論上是可以向銀行管理層追究的,問題是,連負責監管金融機構的港府財金官員都否認失職,誰又肯承擔責任?當局說,雷曼苦主接受回購方案後,就不能再向銀行追究,這等於為銀行提供了一張保護網,銀行股東又如何追究!
雷曼迷債根本是一場徹頭徹尾的騙局,美國人將這種毫無實質資產支持的所謂金融產品包裝成債券,拿到香港出售,而香港的銀行竟卻之不恭,向包括長者在內的客戶大力推銷,難道銀行真的沒有責任?開玩笑,如果銀行沒有責任,他們豈肯大破慳囊拿六十多億元出來填氹!
最無賴的還是那班財金官員,明明是因為他們監管不力,坐視毒債氾濫成災,才會惹出連場風波,但他們卻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有人甚至扮事後孔明,以先知自居,大講風涼話,真是不知醜字怎寫。如今推出所謂回購方案,將難題統統拋給銀行和苦主,這班官員更是樂得袖手旁觀,優游自在。
有人說,雷曼事件是一個雙輸的結局,苦主輸,銀行亦輸,其實羊毛出在羊身上,說來說去,最無辜的還是銀行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