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
【本報訊】年逾半百西醫猝逝,遺下逾千萬元遺產,引起生母與繼母為承繼權展開爭奪戰。法官雖對肩負養育責任的繼母深感同情,但是依據法律,遺產須歸有血緣關係的生母所有。繼母其後上訴失敗,本月初再向終審庭提出最終上訴,結果仍然維持原判。但是獲勝的生母,卻已在案件最終判決前兩個月離世。
無遺囑 父及妻早亡
這宗爭產案的死者曾廣力,○一年因心臟病去世,享年五十一歲。因他沒立遺囑、沒有子嗣、妻子和父親又比他先離世,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遺產應由母親繼承。其生母梁麗芳與繼母何倩仍,遂為承繼權在高院訴訟。證供顯示,死者父親與梁結婚後,與何發展感情,並納何為妾侍。到死者七歲時,父與梁離婚並將何「扶正」為妻,從此死者便由何養育照顧。
案件○六年初審時,雙方仍為五十年前的舊事互相指摘,生母指繼母介入其婚姻令她被拋棄,繼母則反指生母對夫不忠。原審法官結果雖信納繼母一方的證供,但據法律原則,條例中「母親」一詞,應解釋為親生母親,故判生母勝訴。去年高院上訴庭駁回繼母的上訴,但同意牽涉重要法律原則,批准她繼續向終審法院上訴。
此案在本月初於終院聆訊,但是一直獲判勝訴的生母,卻已在今年五月去世,終院指示由她的遺囑執行人繼續訴訟。終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雖然繼母獲死者父親依中國習俗「扶正」為妻子,但在解釋本案涉及的條例時,不應考慮中國習俗。另外,繼母指生母在離婚後已非死者家庭成員,判生母得遺產屬違反《人權法》維護家庭完整的說法,亦不獲終院接納。因此終院最後裁定,死者的遺產應由其生母繼承。
案件編號:FACV 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