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2009

播放本新聞相關短片

還看今朝:思想僵化 制度老化

香港首宗包攬訴訟案,兩名被告被裁定串謀強行干預訴訟及分享訴訟成果罪成。這些指控看起來很嚴重,干預訴訟可解讀為破壞司法公正,分享訴訟成果更可理解成訛騙起訴人。但若把指控配合判案的暫委法官的判詞來看,就會令人覺得判詞荒謬,法院更有不能自圓其說之嫌。

暫委法官指出,雖然兩名被告沒有惡意煽動訴訟,或令興訟其中一方受壓,但在案中被告亦非為伸張正義而提出訴訟,而是有目的之圖利行為。兩人明顯藉事主提出訴訟,取巧地利用法律程序,提出罔顧事主利益的安排,索取三百五十萬元賠償後,安排當中八十六萬元作為服務費,剝削了事主應得的賠償。

人為錢工作乃人之常情,律師也是一份職業,也要餬口,也要養妻活兒。從暫委法官的判詞看,即所有律師都要免費替人家打官司,只能夠伸張正義,但就不能收取分毫報酬,也不能進行任何有目的之圖利行為。這不僅是針對律師,甚至是伸張正義、維護法紀的紀律部隊,這是否意味他們不能支薪,更遑論是上街提出加薪?

起訴人只是一般市民,無法律知識,自然需要有熟悉法律的專業人士從旁協助,方能提出起訴。索償代理人或律師會先跟起訴人簽署合約,商討對分賠償額細節,你情我願,至少今次案例未見有一方出現被強迫或勒索的情況。索償代理人或律師為了最大化利益,亦會積極幫助起訴人爭取較高的賠償額,案例中三百五十萬元的賠償金更是令起訴人喜出望外的結果,這又何來得出「剝削事主應得賠償」的控罪理由?事後進行對分,履行合約精神,又何罪之有?

有關人士以破壞司法公正來批評被告的行為,是否說明當初的判決有錯,法庭當日反而是助紂為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