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女律師串同女中介人涉及包攬訴訟案,二人早前在區院被裁定強行干預訴訟等罪成立,成為同類案的首宗定罪。法官昨判刑時強調包攬行為,對制度公正及完整性存在風險,亦有違公眾政策;兩名被告罔顧受害人利益,身為律師的次被告更利用司法程序,取巧地分配賠償金作為包攬服務費,事件影響公眾對法庭及律師信任及期望,故必須判監以作阻嚇,遂判中介人入獄十六個月,女律師則囚十五個月。
報稱無業的首被告張藹冰(卅九歲),及任律師的次被告盧蔚恩(四十歲),早前同被裁定一項串謀強行干預訴訟罪成,首被告另裁定一項分享訴訟成果罪成,控罪指她們在○一至○五年間犯案。
明顯消瘦臉容凹陷
法庭昨判刑時座無虛席,篤信佛教的首被告獲大量親友及佛堂朋友到庭支持,次被告亦獲家人及同行到庭。兩人經還押兩周後均面容憔悴,次被告更明顯消瘦及臉容凹陷,聞悉朋友對她的求情時更雙眼通紅。
法官判刑指,兩被告藉「不成功不收費」協助車禍男傷者的母親(下稱事主),向肇事司機提出傷亡申索,事後獲賠償三百五十多萬元,但首被告卻要收取約八十六萬元作服務費,行為明顯只為圖利而非為公義,亦令事主利益受損。
法官引述辯方所指,強行干預訴訟的罪行在英國屬於非刑事法,而本案亦屬首宗檢控,並非屬普遍而毋須判監阻嚇;惟法官認為包攬訴訟對司法制度的公正及完整構成風險,有違公眾政策。
取巧利用法律程序
首被告利用事主的無知,藉協助訴訟圖利,罔顧司法程序的完整,但考慮她無案底及為首宗檢控,終將她判囚十六個月。法官表示不會頒令首被告賠償事主涉案款項,但建議事主循民事途徑追討。
為律師的次被告雖無證據顯示她瓜分利益,但她取巧地利用法律程序令首被告取得服務費,此舉影響公眾對法庭及律師的信任。
次被告雖然將面對律師公會聆訊及失去律師資格,其行為違社會對律師期望,亦影響司法制度,考慮她無案底及義務替社會團體任法律顧問,遂判她入獄十五個月。
案件編號:DCCC 61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