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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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無情外傭變孤兒仔

【本報訊】路不拾遺的菲傭Mildred,因是一宗案件的受害人等候法庭審訊,無工作之餘亦身無分文,外傭組織批評訴訟期間十四天留港期限無理,又不准有關外傭在港找新工作,做法不公。有立法會議員促請政府取消有關法例,以免外傭受時限及心理威脅而怯於控告無良僱主。如有證據證明外傭是因遭欠薪或僱主不法行為而打官司,亦應容許外傭找新工,或由政府資助開辦收容宿舍,免有關人士變成「孤兒仔」。

按現行法例,如僱主要與外傭提前解約,須按合約提供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外傭亦必須在十四天內找到新僱主,否則要回鄉。

訴訟期短暫留港禁搵工

如雙方正值法律訴訟,入境處一般會讓外傭以訪客身份短暫留港,但期間不許找工作,如聆訊日子與十四天期限相差太遠,則多不批准留港。

Mildred經常流連元朗及天水圍拾荒,元朗區議員周永勤指,會四出尋找對方下落提供協助,他批評當局:「咁人哋靠乜維生,積蓄冇乜,又唔可以攞綜援,惟有靠自己、靠同鄉,依家法例所限好唔公平!」

立法會議員李卓人亦批評,十四日留港期限沒有需要,「只要證明到佢哋因為畀人欠薪同僱主不法行為等緊打官司,就應該畀番佢哋搵新工,根本不存在黑工問題!咁做反而逼到外傭有心理威脅唔敢告(僱主)!」

李又指,現時只有慈善團體及教會等願意開辦宿舍收容無家可歸的外傭,但該等宿舍往往資金匱乏且經常爆滿,政府應該提供資助,「佢哋對香港經濟都有貢獻,又唔畀轉工,又無援助,同孤兒仔無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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