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12罪陳敬創上訴甩1罪

【本報訊】香港電台前節目主任陳敬創因濫用供自由撰稿人領薪的9A表格,來申領茶點車馬等雜費九萬多元,去年於區院被裁定十項代理人意圖欺騙主事人、及兩項串謀詐騙罪成判以社會服務令。他早前上訴要求推翻定罪,上訴庭昨日判決駁回他所有上訴理據;但因控方未能證明,其中一項串謀詐騙罪的同謀者有詐騙意圖,遂撤銷該項定罪,餘下十一罪則維持不變。

上訴庭的判詞逐點反駁上訴人陳敬創(四十歲)的上訴論點,指出就算港台的不良風氣盛行,也不代表他可隨波逐流。

控方並無義務代他傳召證人,如他想誰人作供,便應自行傳召,而他指稱在事件中沒有得益,上訴庭則認為這與他是否詐騙無關。

不過上訴庭發現,其中一項詐騙罪中,被指與陳串謀的助理節目主任,庭上證供顯示該人可能只是按陳的指示填表,本身並無詐騙意圖,因此陳與她串謀的罪行不能成立,該罪因而撤銷。

已完成一百六十小時社會服務令的陳昨聞悉上訴結果後,表示「(打甩一罪)好過冇啦」。

案件編號:CACC 289/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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