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業大亨遭所設公司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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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有「紙業大亨」之稱的林伯長,被由他於一九七○年創辦的香港華生實業有限公司昨日入稟高等法院,指控他在二○○六年離任董事職位之後,不但結束了一個公司名下的戶口,更不當地取走部分資金,公司因而興訟要求他交回九百卅三萬多元,並要他就公司的損失作出賠償。

原告香港華生實業有限公司,被告林伯長(七十六歲)。入稟狀指被告原本是原告的董事,至○六年七月底離職。而被告任董事期間,一直是原告一個銀行戶口的唯一簽署人,但該戶口實為原告所有的,原告指被告在未獲原告同意下,於○七年二月結束該戶口。

原告○七年曾入稟高院,要求被告交代自○六年八月起的帳目,雙方去年十二月底,就帳目的訴訟達成和解,條款包括要被告依從廣東省一民事法庭的裁決,指被告不當取走公司款項最高一千五百萬元,被告要在四個月內把仍欠公司的款項交回。

仍欠933萬

而原告在審閱過帳目後,發現被告疑不當地取用公司另外一些款項,原告遂再向被告追討,惟被告回應指只會依據雙方的和解協議還款,原告遂根據該協議的方法計算,指被告償還部分金錢後,現仍欠原告九百卅三萬多元,故此,入稟高等法院向被告追討欠款及利息,並要他就原告的損失作賠償。

案件編號:HCA 1076/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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