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涉亂倫 官促轉高院審

對性充滿好奇的十六歲中四男生,將睡於下格床的十三歲妹妹視為洩慾對象,得悉對方仍屬處子之身後竟要求「畀第一次我!」言畢脫去雙方衣裳着妹妹先為他口交,繼而作性交不成功後復要她再口交,並在她腹部射精,受辱妹妹翌日向社工投訴後報警。男生昨在區域法院承認非禮及企圖亂倫罪,惟法官直指證據顯示兄妹在法例上已完成性交行為,難明控方仍控以較輕的「企圖」亂倫並僅將案安排於區院審理,要求控方再三考慮控罪及審理法院,案件押後今日再訊。

現年十六歲的被告,昨承認一項非禮及一項企圖亂倫罪,控罪指他於○七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在寓所內非禮當時十一歲的妹妹;另於去年十一月廿七日,在寓所內與當時十三歲的妹妹企圖亂倫。法官聽取答辯前,已多番質疑控方為何將最高刑罰為十年的「企圖亂倫」罪,安排在最高刑期只得七年的區院審理,而本案之前亦未見有任何在區院處理的案例,惟控方堅持後,法官批准被告在區院答辯。

但當法官聽畢控方案情後,直指被告招認曾將陽具插入妹妹私處約一厘米,亦曾以手指插入她私處,此等行為在法例上,已顯見兩人已作出「性交」,難明控方僅控以被告「企圖亂倫」,更質疑為何控方要控以較輕控罪。

法醫證實事主未經人道

控方回應指,經法醫檢查後證實女事主未經人道,故擔心控方未能成功舉證亂倫罪,才決定控被告企圖亂倫罪。惟法官直指女事主僅十三歲,被告一旦亂倫罪成,最高刑罰為入獄廿年,而企圖亂倫及非禮罪的最高刑期為十年。法官直言被告與事主雖為兄妹,但案情非常嚴重,即使被告只有十六歲,但案例指出除非被告的年紀「極細」,否則亦非求情理據,故法庭要求控方再三考慮案情,以決定控罪及應否轉介高院,案件今日再訊。

案情指被告於○七年間,乘事主入睡時以陽具摩擦其大腿。事隔一年後,被告於去年十一月廿七日凌晨時分,將事主的睡褲拉下後撫她私處,並查問她有否男友及曾否與他人性交,事主表示「無」後,被告即要求「畀第一次我!」之後脫去雙方衣裳並着她替其口交,期間被告以手指插入事主私處及嘗試性交,但僅能進入約一厘米後並不成功,復要求她口交後在她腹部射精。

向同學及社工透露受辱

完事後事主即往漱口並哭至天亮.翌日她向同學及社工透露受辱經過後報警,警方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承認一時好奇及衝動下犯案。 案件編號:DCCC 5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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