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研究部部長曹二寶年前的一篇文章,最近被香港政界熱烈討論,其熱烈的程度,相信出乎曹部長最初撰文時的意料之外。
曹二寶的文章,其實只是把原有的實際情況重新再解釋一遍,由一個概念出發,那就是「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
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這是一再重提的原則。如果是完全自治,那就等於兩國,所以「一國兩制」,香港特區就不能百分百完全自治。中央保留一定的權力,再向香港特區政府授權高度自治,這就是「一國兩制」。
「一國兩制」也就是把治權一分為二,一者歸中央、一者歸特區,這是非常簡單直接的邏輯和推理,按部就班,就可以解釋得一清二楚。
所謂高度自治,就是香港特區政府可以分取多一些權力,中央政府盡量多授一點權力,但無論如何高度,也不是完全的自治。在北京的眼中,主權不是一個空架子、空名銜,而是體現在管治的權力,這包括權力的授予及保留,而這個權力的保留,其實不只是局限於外交與國防,行政長官需要向中央政府負責,那就等於中央政府仍然有監督權。
曹二寶的文章,其實是重新把「一國兩制」下的高度自治概念再解釋一次,強調中央在行使其權力時的憲政依據和安排。
曹二寶寫這篇文章的目的,相信是針對一些香港人對《基本法》內、中央和特區之間的關係作出過分簡化而近乎錯誤的理解,一些理解更可能是道聽途說的坊間傳言,而這些誤解和傳言,很容易把中央和特區對立起來,又或者作不合理的區隔。曹二寶不過是在高度自治這概念上作出解釋,對這些解釋,可以在法理上辯證和討論,而這些辯證和討論,對清楚理解高度自治反而有好處,並不是純粹針對一些像「管治隊伍」這些修詞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