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被指帶經理後梯做愛

資訊科技公司高級經理涉嫌在大廈梯間強姦OL案,辯方律師昨盤問女事主時,指她當晚與被告晚膳時已手牽手,又曾與被告共舞,兩人行為有如情侶。之後被告送她回家時,事主不但沒有嘗試擺脫被告,更主動把他帶到後樓梯發生性行為,只因二人聽到有途人聲音,才從後樓梯移往前樓梯。事主堅決否認,更稱從無這樣遭侵犯的遭遇,所以好些可以擺脫被告的機會,也嚇得呆住不懂逃走。

辯方律師昨盤問廿三歲女事主時,指她去年八月卅日(事發前一晚)赴被告陳振武(四十歲)晚飯約會時,二人曾手牽手;再往蘭桂坊消遣時,兩人更曾共舞及親吻。事主反駁指,是被告主動捉着她的手,她又否認與被告曾作接吻等的親密行為,並強調只當被告是普通朋友。

辯方續指,被告送事主回家途中,二人在的士上有撫摸行為,但事主卻沒「跳車」離開,亦沒有嘗試趕被告下車。二人下車後步往事主所住大廈途中,被告曾往小解,辯方指若事主覺得被告行為不妥當,大可以趁此良機擺脫被告,但她卻沒有這樣做,反而等候被告,並與他進入所住的大廈大堂。

被告體外射精 事主甩身

女事主解釋,被告在的士上撫摸她時,她已曾推開被告,並與他保持距離。她當時沒想到要跳車或趕被告下車,但若她知道後果會如此,她必定會這樣做。至於她在被告小解時也沒乘機逃走,事主解釋,她當時已被嚇呆,那一刻沒有想到離開這一點。

辯方再指出,女事主事發時是自願地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且把被告帶到大廈的後樓梯,只因為聽到聲音才跑到前樓梯再續性事。事主否認,她指被告當時很用力把她拉入樓梯,因她不斷掙扎,才令到二人多次滾下樓梯,導致滿身損傷;她並指被告孔武有力,令她無法逃脫,直至被告在她體外射精時,她才有機可逃。

被告被控於去年八月三十一日凌晨時分,在將軍澳一屋苑梯間強姦女事主。

案件編號:HCCC 299/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