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三地情:財產來源不明罪

台灣由於遲遲未訂立「財產來源不明罪」,讓陳水扁在天涯海角的N億錢財有了脫困之機,只要不能證明這些巨款是非法所得,阿扁的萬貫家財很難被追訴,最終可以逍遙法外。

在社會各界的催促,以及國民黨在立法院有四分之三席位的優勢下,終憑強勢主導通過了「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規定。新法規定,未來貪污案被告有義務說明其財產來源,否則可以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其規範對象包括一般公務員、政務官和各級民意代表,惟修正案不追溯既往。

立法院在三讀表決此一法案時,國民黨立委高舉海報,上稱:「澄清吏治,全民之福」,而民進黨立委則憤憤不平,拿着標語:「藍版財產來源不明罪,假陽光,真包庇」,國會殿堂吵成一團,各有所持。

民進黨的理據是這樣的:修法只規範到貪污被告,為德不卒,提案主張若公務員增加一倍財產或支出超過收入的一倍,就有說明來源的義務,並應該溯及既往到一九九三年,但不被通過。國民黨為何主張法案不涵蓋成年子女的財產?難道國民黨有許多不堪清算之處?若依此法,扁子陳致中已經成年,不可追溯,其海外名下財產豈不就地合法?實在不合情理。

國民黨有重大的包袱,財產來源不明也不能追查到底,黨團仍讚揚這是「陽光政治開步走」,雖不完美,卻是現實可實踐的版本。就這樣,「財產來源不明罪」變成了半調子改革。

年底縣市長選舉應是馬英九的中期考試,檢驗其上任後的政績。現在馬政府的表現乏善可陳,僅有清廉能獲選民認同。但是,在立法院修訂貪污治罪的部分條文,雖涉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卻又不敢去觸及黨內同志敏感的議題,為黨內護短,肅貪不夠明確,而且不溯既往,讓過去的貪污者可以逍遙法外,實在難以服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