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最低工資最大的原因,是文明和人道標準,不能由無情的市場來決定有人性的生活。不少自由派經濟學者私下都表示,每天工作十多個小時而生活不堪餬口,教育子女的時間也沒有,這已不是經濟課題,不能用經濟手段解釋。
最低工資之設,就是針對要獨立生活和工作的人士,就算他們仍然要和父母同住,如果是真的獨立工作,那就有獨立生活的花費,這花費當然因人而異,但定下一條最低的界限也不是不能做到。
有了這個大前提,把哪些人包納在內、把哪些人拒諸門外就一清二楚。如果是實習,那就是教學多於工作,原則上可以把這些學生剔除。能夠為大學生提供訓練實習機會的,多數是有規模的大公司,他們向實習生也有提供薪酬或津貼;而工種雖說是實習,但也和實際工作有關,要這些有規模的大公司向實習生支付為非技術勞工而設的最低工資,相信也不成問題。政府原則上可以排除這些實習職位,但從實際情況而言,就算包納在內,也不會構成負面影響,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這些實習生不必刻意剔除。
至於外傭,其情況本欄已在日前分析。外傭並不是在香港獨立生活,僱主已經為她們的基本生活包底,而外傭的最大開支,反而是支持她們海外的家庭成員,而她們家庭的生活水準是遠低於本港,所以無論從任何角度看,外傭都不應包納在最低工資之內。
外傭和外勞不同,外傭不應包納在內,但外勞就一定要計算。因為外勞直接介入香港經濟活動,是生產要素之一,他們在港也要獨立生活,所以最低工資也適用。但香港輸入的多是專才和優才,勞工一直受嚴格限制,以保障本地工人利益,故此最低工資對此影響不大。